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我校开放式发展战略,不断拓展办学空间,争取更多社会资源,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,依照《齐鲁工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》[齐鲁工大校字﹝2017﹞*号]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冠名原则
1.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。
2.尊重捐赠者意愿。
3.符合学校总体规划,符合校园文化特点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冠名。
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
第四条 冠名范围
1.建筑类:已建、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,如楼层、学术报告厅、会议室、教室等。
2.风景类:广场、道路、桥梁、河流、湖泊、绿化景点、树木等。
3.人才岗位类:特聘教授岗位、讲座教授岗位。
4.学科或实验室类:研究院(中心、所)或实验室等。
5.奖(助)学金类:优秀大学生奖学金、贫困生助学金、学生海外留(访)学基金、专项奖学金等。
6.科研创新基金类:大学生创新基金、教师科研基金、优秀教师奖励基金、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等。
7、论坛、活动类:企业家论坛、校友论坛、青年论坛、各学院论坛及各种赛事、演出等活动。8、社团、运动队类:足球队、篮球队、乒乓球队及各种社团等。
9、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。
10、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。
第五条 冠名标准
1.建筑类: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5%者,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冠名权,如建筑物造价较高,其冠名由双方协商解决。
2.风景类: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0%者,稍大的一般行道树1000元可获得冠名权,特殊名贵树木冠名另行商议。
3.学科或实验室类: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0%者,可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冠名权。
4.人才岗位类: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,方可获得冠名权。
5.奖(助)学金类: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,总额不低于10万元,可获得冠名权。
6.科研创新基金类: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,可获得基金冠名权。
7.留本基金类:捐赠价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上者,可获得基金冠名权。
8. 捐赠者提出与他本人、企业无关的公认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家、科学家、艺术家的冠名,可适当放宽条件。
第六条 名称规范
捐赠项目的冠名,按下列规范取名:齐鲁工业大学+A +B +C
1.A表示经批准的,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。如邵逸夫、田家炳等;
2.B表示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。学部、学术、音乐、科技、文科、工科、人文、会议、报告、大学生、教师、图书等;
3.C表示项目类别通名。建筑物类中,点状通名:大厦、馆、楼、舍、栋、轩、亭、阁、台、门、厅、堂等;线状通名:路、廊、道等;面状通名:园、苑、场、湖(池、泉)等。其他类别中,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,如特聘教授岗位、讲座教授、实验室、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基金等。
第三章 冠名程序
第七条 冠名程序
1.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。涉及建筑类、风景类等重要影响的冠名,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后勤处等部门与捐赠者商定后,需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师生意见。
2.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。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:捐赠者基本信息、捐赠项目基本信息、捐赠冠名方案、师生员工意见等。
3.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,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。
4.已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冠名申请,在全校范围内公告,并举行捐赠冠名仪式。
5. 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,要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。
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
第八条 建筑(风景)类等冠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、指位功能、记载捐赠事宜的牌、碑、桩、匾时,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,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审核,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定制。
第九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,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鲁工业大学或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齐鲁工业大学
二零一六年十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