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校基金会获得山东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企业或个人在所属年度内通过我校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,企业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个人捐赠额按照现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,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具体范围包括:
(一)救助灾害、救济贫困、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;
(二)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事业;
(三)环境保护、社会公共设施建设;
(四)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。
我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,可使捐赠人(企业法人、自然人)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,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搭建良好的平台,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