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

  • 发布时间 :2017年12月15日 来源 :基金会 浏览量 :1451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 为广泛聚集社会资源,拓宽资金筹措渠道,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(科学院)建设和教育、科研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在推进学校(科学院)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,保障捐赠者及学校(科学院)双方的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(科学院)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募集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:
    (一)欢迎海内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个人或团体为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教育、科研事业捐赠;
    (二)鼓励校(科学院)内各部门、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、校友募集办学资金、筹措办学资源,以推动学校(科学院)事业发展;
    (三)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,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;
    (四)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,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。
  第三条  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:
    (一)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;
    (二)社会捐赠应在互相尊重、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,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(科学院)利益的统一;
    (三)社会捐赠应具有完整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,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捐赠资源。

第二章  管理机构

第四条  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是在山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,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。按照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成立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,全面领导、协调和管理校(科学院)接受社会捐赠工作。
  第五条  基金会的任务是:以合法的身份,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,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,为学校(科学院)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、管理资金(通过合法、安全、有效、规范的运作,使基金保值增值)、使用资金(策划、设立资助项目)。其职责是:
    (一)策划、联络捐赠项目;
    (二)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、协议文本、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;
    (三)审核、办理学校(科学院)及下属各部门、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;
    (四)拟定捐赠管理、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,经学校(科学院)批准后施行;
    (五)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,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
    (六)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(科学院)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,监督、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;
    (七)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、立项、使用、评估等审批工作;
    (八)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,确保基金安全,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;
    (九)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;
    (十)收集整理捐赠信息,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。
  第六条  合作发展处是负责学校(科学院)国内合作工作、校友工作、社会办学资源拓展工作的职能部门。学校(科学院)授权其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行政职责:
    (一)按照国家有关法规、政策,制订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,经学校(科学院)批准后实施;
    (二)广泛联络校友、合作单位和海内外各界人士,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。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,为学校(科学院)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;
    (三)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,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;
    (四)对学校(科学院)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、评估,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;
    (五)对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,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;  
    (六)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;
    (七)具体负责基金会秘书处工作。
  第七条  学校(科学院)下属各部门、单位均可申请在基金会下设立部门、单位基金,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设立,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。 

第三章 捐  

第八条  捐赠方式:

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;限定用途捐赠和非限定用途捐赠;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。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,由学校(科学院)和捐赠者协商确定。非限定性捐赠统一纳入基金会发展基金,主要用于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长期发展的项目,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学校(科学院)发展需求支用。

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,专项基金的名称一般由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或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下属单位、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(视捐赠方意愿)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。除奖学金、助学金外,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,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。

第九条  捐赠项目

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,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,包括资助学科专业、师资队伍、实验室、基础设施等建设。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,包括以下类型:

(一)奖教助学金类,如:优秀大学生奖学金、贫困生助学金、优秀教师奖励基金、师生海外留(访)学基金等。

(二)岗位、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:特聘教授岗位、实验室、学院、研究机构等。

(三)科研创新基金类:大学生创新实践基金,教师科研基金、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。

(四)建筑风景类:已建、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(包括建筑的局部如楼层、教室等)、构筑物(包括纪念性的构筑物,如雕塑、道路、桥梁、小品等)、树木、景观、植物等。

(五)经基金会批准的由各部门、单位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。

(六)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、科研事业,推动学校(科学院)建设发展的其他项目。

第十条  捐赠流程:

(一)对学校(科学院)已设立的捐赠项目,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及管理办法,并经由基金会登记审核通过的可以接受捐赠。

(二)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,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(科学院)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,充分交流沟通,填写《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》,方可接受捐赠。

(三)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。捐赠协议约定捐赠内容、捐赠方式、捐赠用途、捐赠时间等内容。由基金会或部门、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(科学院)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。捐赠协议一律以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或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。

(四)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,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帐户(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号:5319 0474 4110 702,开户行: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经十路支行),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基金会转拨学校(科学院)计财处,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。捐赠款项的入帐必须遵守民政部门、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,由基金会代表学校(科学院)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。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,或者匿名捐赠的,也应开具捐赠票据,由基金会留存备查。

(五)学校(科学院)接受的实物捐赠(指除现金、股权、房产以外的捐赠,如图书、仪器设备、车辆、苗木、建材及系统软件等),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,还须捐赠方填写《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》,由受赠单位与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办理有关手续,按学校(科学院)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,并报基金会备案。

(六)基金会享有在中国地区的捐赠免税资质。

(七)学校(科学院)下属各部门、单位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,应提前与基金会取得联系,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,不得私自签署协议。

第四章    

第十一条  基金会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、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、决算等重大事项,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。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,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,严格贯彻决策、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,有效控制各类风险。

第十二条  基金会对捐赠项目、捐赠财物、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,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。

第十三条  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, 各项捐赠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(收付款项、开具收据、编制报表、颁发证书等),并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(山东省民政厅)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。

第十四条  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。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、核算,专款专用,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。

第十五条  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,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、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。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学校(科学院)党委会或校(院)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,并按照民政部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。

第十六条  基金会会同学校(科学院)监察、审计部门,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,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。

第十七条  学校(科学院)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。

第十八条  基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,投资计划必须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。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,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。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,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。

第十九条  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,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、报关单位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,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;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,应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证明,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。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,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。

第五章    

第二十条  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,均将备案存档,并定期发布在基金会网站及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。
  第二十一条  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、铭记、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。捐赠单位或个人享有荣誉权、名誉权、冠名权,并享有学校(科学院)教育资源使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。

(一)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。

(二)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、团体或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,颁发“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捐助教育杰出贡献奖”,并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;捐资金额累计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、团体或1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,颁发“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捐助教育贡献奖”,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;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、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,颁发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捐赠纪念奖牌;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、团体或500元及以上的个人,颁发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捐赠纪念徽章。

(三)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励金、助学金满五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“基金会树人奖”。

(四)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,如果涉及学校(科学院)建筑、设施、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(科学院)内部机构冠名事项,应当征得学校(科学院)同意。对冠名捐赠项目,按照捐赠人和学校(科学院)的约定,履行冠名手续。

第二十二条  除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外,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的主要人员,为基金会筹资成功,基金会可以专门为其设立筹资项目并拨给项目拓展费。

第六章    

第二十三条  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(科学院)允许,不得擅自以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。
  第二十四条  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学校(科学院)和捐赠方协商处理。
  第二十五条  本办法解释权归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合作发展处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


电话:0531-89631819  电子邮箱:jyjjh@qlu.edu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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